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晖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敦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晖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敦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沪0120民初1081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敦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晖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上海晖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敦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永宏、王典萍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贤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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