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敬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广学,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龙闯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庞广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敬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广学、上海龙闯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庞广学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侦查,不能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庞广学因被羁押无法到庭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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