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敬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桂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先军。
被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周忠兰。
原告上海敬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敬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展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敬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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