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贵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罗少先,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合肥贵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价款200,000;
二、案件受理费1,07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2,595元,由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9年2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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