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贯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邓现云。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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