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敬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晶晶,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恒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上海敬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上海恒府贸易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敬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敬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叶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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