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元,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图公司)与被告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被告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元、朱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数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3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岗位为数据专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22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原告为被告办理上海落户事宜,被告承诺在原告处服务5年,如果提前离职则每未满1年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入职后,原告为被告办理了落户上海事宜,被告已获得上海市户籍。201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不予同意要求被告继续上班,但被告置之不理。此后,双方曾为欠付工资、未及时办理退工的损失以及提前离职违约金事宜进行劳动仲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应届毕业生至原告处工作,原告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帮助被告取得上海市户籍,被告亦承诺在原告处服务满5年。现被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服务期未满即自行离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现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邹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作岗位以及离职时间均无异议。但承诺书并非被告单方的承诺,而是入职时应原告的强烈要求而无奈签订的双方协议。该承诺书中关于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应属无效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于2017年7月3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至2022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岗位为数据专员等。2017年11月21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向原告发出《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同意被告办理上海市户籍。2017年12月28日,被告的上海市户籍申报事宜办理完毕。201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并最后工作至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4日,原告回函不同意被告辞职,并要求其上班。2018年7月25日,被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的工资1,203元以及2018年6月9日至仲裁裁决之日延误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损失。原告亦提出反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提前离职的违约金100,000元。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152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6月1日至6月8日的工资593.03元以及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6,254元,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人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户籍,作为公司引进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为公司服务五年(含试用期)。服务期的计算不包括因私出国、脱产入学、病事假、进修等时间,如有发生前述事项,服务期将顺延。二、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并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积极为公司工作,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四、如本人在公司实际服务期未满五年,个人提出调到其他单位工作、辞职、考研、自费出国留学等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承诺:(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服务期每未满一年,向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整。服务期未满一年的,违约金按一年计算。(二)支付由公司出资培训的一切费用(包括在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奖学金)及生活补贴。”
审理中,被告称其系因工资收入较低以及工作内容与能力、学历不匹配而主动辞职。
本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上海市户籍并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现被告服务期未满即主动离职,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上海市户籍本身而言只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的政策,上海市户籍在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过程中,除对毕业生的学历、毕业院校、学习成绩、能力水平等个人条件进行评分之外,用人单位也是必备的要素和考量内容之一。在此情况下,被告为办理上海市户籍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进行承诺,原告予以认可和接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服务期的期限及违约金的标准亦无明显不当,应属有效。现被告在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即主动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离职时被告履行服务期已近一年,故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80,000元。被告辩称其系因工资收入较低以及工作内容与能力、学历不匹配而辞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便上述陈述属实,被告也应通过与原告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轻率辞职的行为本院不予认同。由于双方对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1526号裁决书的其他裁决内容均未提出诉讼主张,视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一并判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二、原告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邹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工资593.03元;
三、原告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邹某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6,2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上海数图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邹某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毅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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