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劲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湧,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湧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数康公司以与姚湧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数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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