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苏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靖,广东坚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华、陈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华、贾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产品维修费人民币24,431.50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料采购合同》及其项下全部订单,被告返还原告订购款267,63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手机生产商,被告为手机显示屏组件供应商。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29日签订序号为DJ2017-07-03-01及DJ2017-07-29-01的《订金协议》各一份,均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触摸屏模组2万套,每套110元,计价220万元,预付订金22万元。后2017年7月31日,双方就框架协议达成一致,签订了《物料采购合同》、《质量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的定点材料供应商,并约定了供货质量、解除条件、赔偿标准、争议管辖等事项。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供货共计17,087片,合计1,879,570元,原告支付了包括上述两份订单订金各22万元在内的货款共计2,147,200元,实际多付267,630元。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产品后用于手机生产,但自2017年12月开始,陆续有用户反映该型号手机显示屏有问题,截止诉讼前,显示屏出现分层脱胶131台,出现花屏、黑屏、屏幕触摸失灵等87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责任,被告均未处理,原告因维修产生每台186.50元的费用,按131台计算为24,431.50元。按故障台数与供货量比,超过合同约定的不合格率,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货款及承担维修费等。
被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供货未有质量问题,即便存在131台显示屏白边,不良率0.76%低于双方补充约定的2%,且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依据。被告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44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损失253,228.60元。事实和理由:因反诉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按订金协议约定,应向反诉原告支付两倍订金即44万元;反诉被告剩余订单模组未付款,且提货缓慢导致物料滞留等给反诉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物料贬值损失及仓库占用租金损失等,应予以赔偿。
反诉被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反诉诉请不予认可,合同因质量问题解除,反诉被告未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
针对本诉部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物料采购合同》、《质量合同》、《订金协议》、供货对账单、原告付款明细表、原告制作的单台故障屏维修明细表、《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被告对原告制作的付款明细表及维修明细表不认可,但同意按照186.50元每台计算维修费,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10月17日采购订单6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订购18,720套S14.5QHD屏(模组);
2.送货单29份,证明被告按原告付款情况发货;
3.银行电子回单一组,证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原告向被告支付模组货款情况;
4.质量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双方补充约定交货不良率为功能0.5%,综合2%;
5.承认书一份,证明系争模组高温存放的上限是80℃±2℃及高温操作温度上限是70℃±2℃;
6.电容式触摸屏质量标准一份,证明原告发给被告的质量标准要求模组高温上限为80℃;
7.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29日双方往来邮件,证明被告积极沟通分析出现白边的原因;
8.退货单及送货单,证明被告知悉的待确认产品为52套,但出现白边现象是原告公司委托加工时高温操作造成的;
9.出货检验报告、客户投诉处理报告(邮件附件)、广泰S1售后不良分析(邮件附件)、广泰试验报告(邮件附件)、案外人(供应商)对被告产品进行验证的分析进度表及试验报告、产品组装流程示意图、品质保证函等各一组,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经多方面检验为正常可靠。
原告对上述证据1-8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8证明因质量问题原告要求退换货,但被告不认可,将原告寄送的货物送回。对证据9认为均系被告自制,不认可。
针对反诉部分,反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要求原告提货的联络函、关于采购剩余备料的往来邮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提货缓慢且有采购剩余备料的意向;
2.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律师函各一份,证明原告擅自解除合同;
3.被告向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授信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尚有模组未付款导致被告资金占用损失;
4.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与案外人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送货单各三组及2018年10月被告与案外人购销合同、报价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为制作模组采购的物料贬值损失;
5.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租金发票各两份及仓库平面图、库存物料照片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仓库占用租金损失。
反诉被告对上述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与原告无关,对其余证据均不认可。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分别签订了两份标明日期为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29日,合同序号分别为DJ2017-07-03-01、DJ2017-07-29-01的《订金协议》,两份协议均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触摸屏及订金事宜进行约定,其中明确“模组价格(含税):110元/台”“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交付订金220,000元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任何违约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订金的2倍作为赔偿金。”后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了标明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合同序号为WL2017-07-31-01的《物料采购合同》,约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被告按原告采购订单提供有关物料,其中第4条质量标准及质保期约定“4.2乙方保证提供不低于18个月的物料质保期……”,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11.2.5甲方或甲方指定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此时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可先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因此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等。双方另签订了序号为ZL2017-07-31-01的《质量合同》和序号为ZL2017-07-3-01-A的《质量合同补充协议》,对物料的质量标准等作了约定,《质量合同》中约定“1.5严重质量问题:产品不合格率大于1000DPPM(电子零件)或3000DPPM(结构零件)”“1.6DPPM(DefectivePartsperMillion):是指百万分比的缺陷率”“8.3.5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此时甲方可先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因此所支出的所有费用”。《质量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整机物料量产部分约定,“光电类器件每月上线不良数量占比超过0.5%,则除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赔偿金”,0.5%下方手写补充文字:(功能0.5%,综合2%)。
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10月17日,原告提供采购单6份,向被告订购S14.5QHD屏共计18,720套,被告按原告付款情况发送货物。双方确认原告提货共计17,087片物料。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10日、2017年8月8日向被告支付订金220,000元,共计440,000元;另于2017年7月31日及同年的8月16日、9月5日、9月18日、9月21日、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6日、11月6日,及2018年3月26日十次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707,200元。
后双方就系争产品质量问题通过邮件等方式沟通,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向被告提出解除涉案《物料采购合同》,相应的其他合同及订单,并要求返还订金及已付货款,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上述通知书。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就上述事宜向被告出具律师函。
另查明,为本次诉讼,原告与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是否能解除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并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系争货物中出现分层脱胶的131台显示屏质量问题成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编号为SHXXXXXXXX的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意见为“触显模组中sensor的质量问题造成了涉案131台显示屏分层脱胶”。原告认可此报告内容,但被告提出异议,认为sensor开胶的原因可能是产品三合一组装工艺不当或组装返修拆解方法不当导致,庭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其对加工工艺温度问题、返修拆解的机械拉伤问题等予以排除,并表示鉴定的产品用于手机,且此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了手机整体使用。由此,本院认为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被告亦无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针对原告是否能因此质量问题解除合同,本院认为鉴定结论表明被告的产品问题将导致手机整体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于被告提出双方约定的质量不良率,质量不良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本案出现的不良问题属于功能性问题,按双方都确认的不良率0.76%,确实高于约定的0.5%,亦可支持原告解除合同之权利。至于合同解除时间,被告表示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故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
二、合同解除后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首先,双方均确认原告已支付2,147,200元,扣减交付货物的相应款项,原告多支付了267,630元,此款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其次,因被告交付的131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于法无悖,被告认可按186.50元每台计算,本院亦予以确认。再次,原告提出律师费损失,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被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本院认为,针对本诉部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交付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构成根本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被告返还多支付款项、支付产品维修费的诉请予以支持。针对反诉部分,因被告违约,其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物料采购合同》及其项下订单于2018年9月14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24,431.50元;
三、被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7,63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数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579元;财产保全费2,1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66.14元,鉴定费71,8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广泰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潘志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