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数禧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贾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龙,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振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洪昌立。
原告上海数禧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振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2020年4月1日,上海数禧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数禧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数禧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上海数禧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陈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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