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数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尤双,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晓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数郜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数郜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数郜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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