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栗红亮。
原告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