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古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喜,男。
原告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0.28元,由原告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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