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文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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