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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祝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盛菊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士林华苑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化银湾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士林华苑业主大会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已在2018年12月29日与后任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涉案材料进行了移交,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未有法律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退出时,需要将涉案材料移交给业委会,故一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士林华苑业主大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士林华苑业主大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向士林华苑业主大会提供200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资料(包括账本、财务凭证);2.判令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向士林华苑业主大会提供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的施工竣工图纸资料(小区总平面图,建筑、设备、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图);3.判令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向士林华苑业主大会提供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的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消防、电子防盗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判令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向士林华苑业主大会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的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1月23日,上海士林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就士林华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合同。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其中: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第十六条,乙方相关权利义务:……(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6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时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账目;……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2007年11月25日起至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2010年12月25日,士林华苑业主大会(作为甲方)与上海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坐落位置河南南路555弄,物业名称士林华苑(一期)。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其中: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第十八条,乙方相关权利义务:……(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6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时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账目;(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本管理区域内公益性收益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第三十二条,合同为期二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附件三服务标准,4、(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建立健全小区物业收支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物业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票账款一致。
  2018年12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业主委员会向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发出《关于做好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物业交接验收工作的函》,请贵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提前做好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做好相关交接验收移交的表格,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接验收。
  2019年1月13日,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向士林华苑(一期)业委会发《函》,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终止对士林华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关于2018年度的公益性收入和维修资金的结算请尽快安排时间结算。
  2019年1月16日,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业主委员会就发出《关于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项的公告》,表决事项:……2、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发律师函、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与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终止后物业资料交接、追讨小区公用收益等物业合同纠纷事项,相关费用在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
  2019年1月30日,士林华苑业主大会《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业主大会书面意见表决票结果公告》,……二、委托律师事务所相关事宜。同意票占总面积的86.28%.....。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后,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文化银湾物业公司抗辩称上述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了后任物业公司,但并未提交任何关于移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0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资料(包括账本、财务凭证)移交给士林华苑业主大会;二、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的施工竣工图纸资料(小区总平面图,建筑、设备、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图)移交给士林华苑业主大会;三、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的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消防、电子防盗门)的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移交给士林华苑业主大会;四、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市黄浦区士林华苑(一期)小区的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移交给士林华苑业主大会。
  本院二审期间,文化银湾物业公司提供(2019)沪0110诉前调4967号案件材料,拟证明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已经将涉案材料移交给士林华苑业主大会,案件材料中两份《房屋使用管理合同》均为士林华苑业主大会提交的材料,也是文化银湾物业公司撤出物业时需要移交的材料,既然士林华苑业主大会可以在另案中提供该份材料,由此可以间接推断出对方已经收悉所有材料。经质证,士林华苑业主大会认为该份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该组合同均为士林华苑业主大会从案外人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处复印的,并非由文化银湾物业公司移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文化银湾物业公司是否将涉案材料进行有效移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现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已终止,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涉案资料进行移交。至于文化银湾物业公司主张其已将涉案资料移交给新承接的物业。本院认为,对于已将涉案材料进行移交的事实属于文化银湾物业公司的举证义务范畴,文化银湾物业公司撤出小区时,应当在交接相应物业文件材料后,出具移交清单并让接收方盖章确认签收。现文化银湾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材料进行有效移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文化银湾物业公司提供另案卷宗材料,拟证明其已将涉案资料进行移交,然该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移交事实,且士林华苑业主大会辩称其所提供的材料系从案外人处复印所得。故根据证据的盖然性规则,对于文化银湾物业公司的主张,本院实难采信。文化银湾物业公司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严重影响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物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故士林华苑业主大会要求文化银湾物业公司办理物业移交手续并移交涉案材料,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文化银湾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罗 曼

审判员:管勤莺

书记员:赵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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