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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军,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发包上海市斐迅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3#楼数据中心项目新增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内容为上海市斐迅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数据中心3#楼新增工程楼顶及相关范围楼顶防水及基础,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合同总价为211,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42,320元。现工程已于2018年5月30日竣工且验收合格,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8,7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158,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6日止为4,602.3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合同名为施工实为买卖,合同中工程名称明确了实际为采购合同,合同附件中的合同价款均由材料款组成,无施工工程款。另,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因高新区未设立法院,实际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2条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海市斐迅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3#楼数据中心项目新增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协议书第3.2条约定劳务作业内容为上海市斐迅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数据中心3#楼新增工程楼顶及相关范围楼顶防水及基础。协议书第4条约定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0.1条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方式计算,专用条款第30.2条约定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人工费,资料,人员保险,管理费,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环保费,利润,税金(10%增值税专用发票),辅材供货、搬运、保管等,就位,安装,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综上,本院认定双方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所提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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