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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尧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XXX号C-790。
  法定代表人:陈方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岷,男。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尧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58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尧月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7,6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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