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新电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宗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龙祥,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水仙,女,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新电脑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龙祥、赵水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