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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某电脑印务有限公司与曹某某、赵水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文某电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宗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水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某电脑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赵水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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