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樑,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契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峻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契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2020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田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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