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强。
被告:上海信锦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颖,董事长。
被告: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洋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锦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缴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文洋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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