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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洋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锦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魏颖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文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锦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颖,执行董事。
  被告:魏颖,女,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张磊,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文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锦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魏颖、张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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