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浩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军,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文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文礼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文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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