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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融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一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文融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江佳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仁,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纯君,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一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钟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比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B幢44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友,男。
  原告上海文融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一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比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孟玉琼

书记员:黄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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