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斌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秀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域,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春喜,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申请人上海斌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春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春喜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70元,由申请人上海斌宾贸易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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