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斌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根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伟,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素英,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岳定松,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斌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素英、岳定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斌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斌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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