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斐格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景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怡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原告上海斐格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怡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斐格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斐格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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