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大丸正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峰、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斯可络空压机销售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投资人:詹成,经理。
被告:詹成,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上海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斯可络空压机销售服务部、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黄埔斯可络空压机销售服务部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5,405.34元(以下币种同),此款由被告广州市黄埔斯可络空压机销售服务部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315,405.34元;
二、被告詹成对被告广州市黄埔斯可络空压机销售服务部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两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97元,合计人民币8,574元,由被告广州市黄埔斯可络空压机销售服务部、詹成共同负担,此款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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