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斯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11幢102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盈莹,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祁玲。
  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成软件)与被告上海斯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晴软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成软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盈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斯晴软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睿成软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8,334,068.74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16,703.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为软件公司,合作时间较长,就软件等专项技术服务事宜签有《服务合同》,就双方合作、服务提供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并多次对账,后双方签订了相关文件对于工作量进行了确认,且结算了价款。原被告双方的相关《债权债务确认单》确认了工作量及欠付款项汇总情况,被告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484,068.74元;此外,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如有逾期付款,还应承担总欠款金额5%的违约金。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并未如约归还全部欠款,截至2019年1月30日,仅支付原告2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诉请:1、债权债务确认单二份,证明原、被告就工作量款项进行结算,被告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还款。2、服务合同及工作量总表、明细表一组,证明原、被告就2013至2018年间服务签署相关协议并多次对工作量进行了汇总确认。相关工作量确认表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祁玲、被告股东姜一峰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3、银行业务回单一组,证明在结算后,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215万元欠款。
  被告斯晴软件书面辩称:就欠款本金,由于被告的业务关联企业上海电信、上港集团、上海热线等国企未及时向其付款,且公司查询到股东有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致使公司损失巨大,上述原因导致被告未能向原告及时付款。就违约金,认为双方结算时未确认过5%的违约金,且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对原告睿成软件的证据进行审核质证,认为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睿成软件与被告斯晴软件于2013至2018年间就软件等专项技术服务形成合作关系,并签署《服务合同》就合作、服务提供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对工作量进行了确认,且结算了价款。原、被告双方在《债权债务确认单》2份中确认了上述年份双方工作量及欠付款项汇总情况,被告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服务费共计10,484,068.75元;另,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如有逾期付款,每延迟十日,应承担总欠款金额5%的违约金。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确认仅收到被告支付的服务费215万元,余款被告均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长期服务合同关系,且交易内容于法不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得到被告确认,后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单》对服务费金额予以确认,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余款8,334,068.7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以《债权债务确认单》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且违约金金额过高提出抗辩,因在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对违约金已作出专门约定,《债权债务确认单》中亦未对违约金事宜作出调整,且结合被告拖欠服务费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告按被告未支付金额5%主张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斯晴软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斯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服务费8,334,068.74元;
  二、被告上海斯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16,70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27.71元,由被告上海斯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