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辛志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懿,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华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海丰,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13元,合计人民币3369.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 一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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