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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渊卿,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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