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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迪安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宁波芳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斯迪安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夏晓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芳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才华。
  第三人: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沈王村。
  负责人:徐长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斯迪安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斯迪安管理人)与被告宁波芳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润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大洋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2月27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迪安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第三人大洋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芳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斯迪安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上海斯迪安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芳润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海斯迪安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安公司)对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享有6,880,000元破产债权。2018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斯迪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9月5日指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作为斯迪安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18年9月23日,斯迪安管理人收到大洋管理人函件称:斯迪安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已于2018年7月19日转让给了芳润公司。斯迪安管理人认为,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记载的债权转让时间,斯迪安公司当时已经处于无人经营管理、财务账册灭失、印章丢失的状态,且当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将斯迪安公司的相关执行转破产案件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该债权转让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债务人财产。即使芳润公司对斯迪安公司享有真实的债权,该行为也是斯迪安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故管理人有权请求对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予以撤销。
  芳润公司未答辩。
  大洋管理人述称: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其只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管理人职责。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9日,斯迪安公司为甲方、芳润公司为乙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该协议转让债权指甲方向大洋管理人申报的6,880,000元破产债权,上述债权自申报之日起即转让至乙方享有;等等。同日,斯迪安公司与芳润公司向大洋管理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告知管理人,并要求大洋管理人向芳润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2018年8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02破8-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该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大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审查确认了499位债权人的债权,其中斯迪安公司对大洋公司享有6,880,000元无争议债权。
  2018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4破2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18年7月1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斯迪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斯迪安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立案审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后将本案移送本院立案审查;本院经审查,决定受理债务人斯迪安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8年9月26日,大洋管理人向斯迪安管理人回函,称:2018年9月13日,其收到斯迪安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附件文件,告知斯迪安公司对大洋公司6,880,000元债权已于2018年7月19日转让给芳润公司,大洋公司需向芳润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2017)苏1002破8-3号、(2018)沪0104破25号民事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回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债权转让协议》中并未记载芳润公司对斯迪安公司债权的来源、金额,却将斯迪安公司享有的巨额债权转让给芳润公司,事出之时又适逢斯迪安公司被移送破产审查之际,斯迪安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确有无偿转让财产之嫌;即使芳润公司对斯迪安公司具有真实的债权,斯迪安公司在2018年7月16日已经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移送破产审查,其在同年7月19日的债权转让行为也构成个别清偿。斯迪安管理人要求撤销诉争《债权转让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芳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上海斯迪安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芳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3,427元,合计诉讼费3,477元,由宁波芳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周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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