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世界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颖,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韡荣(系刘静颖丈夫),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新世界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静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世界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新世界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世界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世界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郭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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