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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与王莲吉、钱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莲吉,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玉成,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莲吉、钱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转为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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