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陈跃,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第三人陈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被告王伟、第三人陈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伟返还所租赁的车牌号为沪BF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别克GL8汽车;2.王伟支付租金13,000元(合同期内2018年4月7日至6月6日约定租金);3.王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00元为本金,以每日108元为标准,自2018年4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以6,500元为本金,以每日108元标准,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4.王伟支付逾期返还车辆的违约金,自2018年6月7日起,按照日租金的2倍即每日433元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5.王伟交付的押金13,000元予以没收;6.王伟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伟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共赢公司)与王伟、车主陈跃共同签署了《凹凸租车汽车(三方)租赁合同》(NO.XXXXXXX)及附件《凹凸租车汽车(三方)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租赁合同约定,王伟通过新共赢公司向陈跃租赁车牌号为沪BF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别克GL8汽车一辆在上海区域内代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车辆月租金为6,500元,每月6日前支付下月租金,押金13,000元,服务费为800元/月,车辆交付日期为2018年3月6日,交付地点为康桥路XXX号。后双方签署了《车辆交接单》。同日,王伟支付了首月租金6,500元以及押金13,000元。2018年3月14日,王伟因在松江区嘉松公路林荫大道口驾驶租赁车辆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被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查获,导致租赁车辆被查扣,且被处罚款1万元。依据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委员会出具的《限期接受公安部门处理通知书》之规定,王伟应在履行完毕公安、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后,凭相关履行凭证领取扣押车辆。因王伟拒不处理上述处罚决定,导致租赁车辆至今被扣押在交通主管部门未能返还给新共赢公司或车主。现王伟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导致车辆被扣押,且拒不履行返还车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新共赢公司诉至法院。
  王伟辩称,其并未实际占有系争车辆,由于其从事网约车的运营,车辆被松江交通执法大队扣押,后续合同期内的车辆租金确实没有支付。系争车辆被扣押之后,新共赢公司的业务员称公司会处理,但并没有结果。13,000元的押金确实是交过的,当时和新共赢公司的业务员协商称所有问题他们处理,最后退还部分押金,之后却没有下文。
  陈跃述称,同意新共赢公司的全部诉请。其是车辆所有权人,曾委托案外人公司帮其出租系争车辆,出租期限从2018年3月7日至6月6日,目前租赁期间已经届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6日,新共赢公司(丙方)与王伟(乙方)、车主陈跃(甲方)共同签署了《凹凸租车汽车(三方)租赁合同》(NO.XXXXXXX)及附件《凹凸租车汽车(三方)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上述合同约定,王伟通过新共赢公司向陈跃租赁车牌号为沪BF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别克GL8车辆在上海区域内作为代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车辆月租金为6,500元,每月6日前支付下月租金,押金13,000元与首月租金一并支付,服务费为800元/月,车辆交付日期为2018年3月6日,交付地点为康桥路XXX号;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能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乙方应如期返还;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丙方代收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需另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车辆日租金的5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丙方有权收回车辆并扣除乙方全部押金,所述租金及违约金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代为收取;日租金为月租金/30天;如因乙方未及时处理违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停运损失,并向丙方继续支付服务费,上述费用丙方可从押金中扣除;如车辆在租赁过程中出现超期不还、欠费或其他可能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违约行为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丙方申请收回车辆且没收全部押金,丙方收回车辆过程中产生任何费用及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丙方应收的费用及损失补偿将优先从乙方支付的租金及押金中抵扣;乙方需按合同约定使用车辆,不得有任何超越乙方在全部租车文件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如有违反,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维修补偿、超出租赁期限的停运损失等),如有以上行为,甲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通知丙方且没收全部押金;合约结束时,乙方应按时将租赁车辆及其设备等交还甲方,如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乙方应承担扣押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停车费、罚款、停运损失等,并有义务主动将车辆取回并按时返还给甲方;乙方同意车辆不得用于运营;乙方应按期返还车辆,逾期不还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日租金的2倍;任何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违约金等);等等。同日,王伟取得了系争租赁车辆,并向新共赢公司支付了车辆首月月租金6,500元和押金13,000元。
  2018年3月14日,王伟驾驶的系争车辆因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被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查获,系争车辆被扣押,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伟罚款1万元的处罚。但由于王伟此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查扣车辆被执法部门扣押至今。
  2018年9月3日,新共赢公司与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律师费15,000元。新共赢公司按约支付律师费后,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凹凸租车汽车(三方)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交接单、保单、支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律师费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共赢公司与王伟、陈跃签署的《凹凸租车汽车(三方)租赁合同》及附件通用条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新共赢公司如期交付了系争车辆,王伟理应按约使用车辆并支付租赁费。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系争车辆仅供代步使用、不得用于运营,现王伟驾驶系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因车辆被扣押后未按约支付租金、未按期返还车辆等行为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新共赢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主张没收押金、要求支付合同期内的剩余车辆租金13,000元及租金违约金,并要求王伟在合同期满后返还系争车辆并支付逾期返还车辆的违约金、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损失等,均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沪BF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别克GL8汽车一台;
  二、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3,000元;
  三、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108元的标准支付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7日起算,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算;
  四、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433元的标准支付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的逾期返还车辆违约金;
  五、确认王伟向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押金13,000元不予返还;
  六、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