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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悠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梦丽,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悠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韩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蕴锋,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悠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7657.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悠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7657.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符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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