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鹏,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铂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平雪莲。
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铂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以庭外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其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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