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煦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蔡泽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煦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新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李易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