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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准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准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葛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准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上海新准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向案外人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及其各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德尔福公司)提供报关代理服务,并签署有《报关代理主协议》等服务协议。被告部分报关代理服务内容系通过原告进行,由原告向德尔福公司直接提供报关代理服务,最终通过由被告向德尔福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由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并收款的方式,进行服务费的结算。被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原告发出《往来账项询征函》,确认被告截至2018年5月31日仍拖欠原告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37,504.85元。截至起诉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服务费共计2,918,849.33元。原告已足额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也已向德尔福公司足额开具发票并收款。因被告无故拖欠原告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服务费2,918,849.33元;2.被告赔偿以2,918,849.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发票开具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4月24日为117,330.61元。
  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表面证据来看,双方无合同、业务未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业务的委托人德尔德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本案与上海市闵行区无连接点。本案应由被告经营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受货币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秦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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