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6层03F室。
  法定代表人:孙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婷婷。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新创华公司诉称,原告为《名侦探柯南》第21-30集(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嘀哩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开发的“嘀哩嘀哩”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被告嘀哩公司作为新媒体行业的知名企业,长期且持续的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原告的正常授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嘀哩公司:1、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名侦探柯南》日语版第21-30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通过“嘀哩嘀哩”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嘀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涉案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在境外,申请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其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原告新创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马吉路2号16层03F室,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嘀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宫晓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