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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熊,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越千,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
  第三人:钰汇餐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
  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钰汇餐饮(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上海东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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