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
被告:北京大邦实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郎文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进菲,山西沃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邦实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邦实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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