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
被申请人:北京大邦实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郎文德。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大邦实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邦实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邦实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