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和商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朝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昊天,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和商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刘昊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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