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同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荣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秀龙,负责人。
原告上海新同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荣加油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同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新同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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