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延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尔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林集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全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林集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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