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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场古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林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新场古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缪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青,女,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上海新场古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场古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场古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场古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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