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坐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典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上海新坐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典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坐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新坐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坐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上海新坐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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