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XX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XXX号双子楼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伯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应俊。
申请人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276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59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柏街道1/5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柏街道1/5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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