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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展吉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东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新展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温之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祥,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再生,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新展吉物流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东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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