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展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温之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祥,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再生,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新展吉物流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东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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