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蔓,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