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煜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市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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